校學位〔2014〕3号
關于印發《華中科技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通知
全校各單位:
現将《華中科技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華中科技大學
2014年7月9日
華中科技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學校相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我校按學科門類授予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批準。
第三條 學位申請人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術道德規範,達到學校規定的學術水平标準者,可依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學位。
第二章 學士學位
第四條 申請學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本科生(含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網絡教育本科生、自學考試本科生以及來華留學本科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且能夠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我校各類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所規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士學位評定工作組,負責各類本科生的學位評定工作。學士學位評定工作組的日常工作機構為學士學位評審辦公室,挂靠學校教務處。
第六條 學校各院(系)應于每屆本科生畢業時,對其畢業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按學士學位授予要求逐項進行審核并提出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經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審查,報校學士學位評定工作組評定,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未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内回校重修課程或完成學位論文,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申請學士學位。
第三章 碩士學位
第八條 申請碩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申請人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内,修完培養計劃中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達到規定的總學分;發表學術論文符合所在院(系)的規定;完成碩士學位論文,通過學位論文評審及答辯。
第九條 申請人資格審查
申請人在完成課程學習和學位論文後,須接受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工作由各院(系)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結合其培養計劃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并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風、學習成績和業務能力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
第十條 學位論文評審和答辯
申請人在資格審查通過後,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學位論文評審,評審通過後,方可組織論文答辯。
答辯委員會委員名單由各學位點(或教研室)提出建議,院(系)主管負責人簽字批準。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3~5位副教授級以上(含副教授級)同行專家組成,指導教師如果參加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至少應由五人組成,但指導教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答辯委員會至少由5名副教授級以上(含副教授級)的同行專家組成,其中至少1名為校外專家,申請人指導教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
各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答辯要求按國家及各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答辯委員會另設答辯秘書一人,協助辦理答辯有關事宜,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委員的提問、學位申請人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作詳細記錄。答辯秘書沒有表決權。
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應至少提前一周公布答辯時間和地點。已辦理保密手續的論文,可在一定範圍内組織答辯。
答辯會要有詳細記錄,原始書面記錄由各院(系)保管備查。
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一次。論文修改和重新答辯應限定在最長學習年限内。
碩士學位論文的答辯程序如下:
(一)答辯委員會主席介紹答辯委員會組成、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姓名、學位論文題目等事項,并宣布答辯開始。
(二)學位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過四十分鐘。
(三)學位申請人宣讀《學位論文獨創性聲明》。
(四)答辯委員會委員及參加會議的其他人員提出問題,由學位申請人回答。
(五)學位申請人回答問題結束,休會,答辯委員會單獨舉行會議,答辯秘書介紹論文評閱意見和結論,答辯委員對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和作者的答辯情況進行評議,對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進行讨論,在學位論文答辯評審表上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拟定并通過答辯決議,答辯決議書由主席簽字。
(六)複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對論文的評議和決議。
(七)學位申請人緻辭。
(八)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議結束。
第十一條 學位申請及其材料
學位申請人應在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後,向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提出學位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碩士學位申請及評定書;
(二)碩士學位論文;
(三)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書;
(四)碩士學位論文修訂報告書;
(五)授予碩士學位人員基本信息表;
(六)碩士學位論文全文電子文檔(保密論文除外);
(七)其他(視情況而定)。
以上材料提交給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審議,并用于歸檔及校圖書館和有關信息機構收藏、陳列等。
第十二條 學位審核與授予
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應按照碩士學位授予要求,堅持原則,嚴格把關,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綜合評價,并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的決議和投票結果必須由學位審議委員會秘書填寫在相應的學位申請及評定書中,并由學位審議委員會主席簽字。
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的表決票、建議授予學位人員名單及申請人的學位申請材料于每年規定時間内上報。如不能按時上報的,列入下次審批計劃。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全體會議,讨論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并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通過審核的決定。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全體會議,讨論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并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碩士學位授予名單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發文公布。
第十三條 關于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的規定
學位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情節嚴重者,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一)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所引用資料;
(三)其他學術失範行為及違紀行為。
以上情況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校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認定的調查結論進行審定,并将審定結果告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關于撤銷學位的規定
對于已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僞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可以撤銷。
撤銷學位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校學術道德監督委員會認定的調查結論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撤銷學位後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銷學位的決定上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銷學位者并追回學位證書;
(三)通知被撤銷學位者所在單位,将撤銷學位的決定歸入其檔案;
(四)通知有關存放學位論文的單位(如圖書館、檔案館等),不再陳列被撤銷學位者的學位論文;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 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申請博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申請人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内,修完培養計劃中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達到規定的總學分;發表學術論文符合所在院(系)的規定;完成博士學位論文,通過學位論文評審及答辯。
第十六條 申請人資格審查
申請人完成課程學習和學位論文,并完成預答辯後,須接受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工作由院(系)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結合其培養計劃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并應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風、學習成績和業務能力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
第十七條 學位論文的評審和答辯
申請人在資格審查通過後,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學位論文評審,評審通過并達到所在院(系)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方可組織論文答辯。
答辯委員會委員名單由所在學位點(或教研室)提出建議,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審批。全日制研究生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5~7位教授級同行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應有2位校外同行專家、有1位本單位學位審議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委員一般應有指導博士生的經曆。答辯委員會主席必須由學術水平高、博士生培養經驗豐富的教授級專家擔任。指導教師如果參加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至少應由七人組成,但指導教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
同等學力申請博士學位者的答辯委員會至少由7名教授級同行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應有2位校外同行專家、有1位本單位學位審議委員會委員。申請人指導教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
答辯委員會另設答辯秘書一人。答辯秘書應由責任心強、辦事認真并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答辯秘書協助辦理答辯有關事宜,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委員的提問、學位申請人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作詳細紀錄。答辯秘書沒有表決權。
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
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應至少提前一周公布答辯時間和地點。已辦理保密手續的論文,可在一定範圍内組織答辯。
答辯會要有詳細記錄,原始書面記錄由各院(系)保管備查。
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在兩年内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一次。論文修改和重新答辯應限定在最長學習年限内。
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且申請人又未獲得過該學科碩士學位的,可以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審議委員會。
博士學位論文的答辯程序同第十條關于答辯程序的規定,其中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主要内容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十分鐘。
第十八條 學位申請及其材料
申請人應在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後,向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提出學位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學位申請及評定書;
(二)博士學位論文;
(三)博士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書;
(四)博士學位論文修訂報告書;
(五)授予博士學位人員基本信息表;
(六)博士學位論文全文電子文檔(保密論文除外);
(七)其他(視情況而定)。
以上材料提交給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審議,并用于歸檔及校圖書館和有關信息機構收藏、陳列等。
第十九條 學位審核與授予
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應按照博士學位授予标準,堅持原則,嚴格把關,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綜合評價,并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
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的決議和投票結果由學位審議委員會秘書填寫在相應的學位申請及評定書中,并由學位審議委員會主席簽字。
院(系)學位審議委員會的表決票、建議授予學位人員名單及申請人的學位申請材料于每年規定時間内上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時提出綜合排名列入末位10%的申請人進入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重點審核名單。如不能按時上報的,列入下次審批計劃。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全體會議,讨論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對綜合排名列入末位10%的重點審核人員進行審核。并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通過審核的決定。
校學位評定委員每年定期召開全體會議,讨論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并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博士學位授予名單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發文公布。
第二十條 關于取消博士學位申請資格的規定同第十三條。
第二十一條 關于撤銷博士學位的規定同第十四條。
第五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二條對于國内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科學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我校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可按照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及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士學位證書由校教務處統一制作,碩士、博士學位證書,由校學位辦公室統一制作。學位授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學位授予決定之日。
第二十五條 校教務處負責受理學士學位授予中的各類争議。校學位辦公室負責受理碩士、博士學位授予中的各類争議。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華中科技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校學位〔2013〕3号)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