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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頒發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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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頒發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者:柳會祥 | 點擊次數:217次 | 發布時間:2014-08-20 14:59:27

關于印發《湖北省社會團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民政函[2014]204号

各市(州)、縣(市、區)民政局,各社會團體:

現将《湖北省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民政廳

2014年5月23日

湖北省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号)和民政部的有關規定,我省決定取消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行政審批事項。為改進和加強我省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是社會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社團分支機構的名稱可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不得以其他名稱出現。确定分支機構名稱,一般遵循以下原則:按行業、領域、人群特點設立的,稱分會;按學科分支設立的,稱專業委員會;按工作項目設立的,稱工作委員會;管理使用專項基金的工作機構,稱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社團分支機構的全稱中應包括社團名稱,如:湖北省××學會××××專業委員會。

社會團體的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内設置的代表該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承辦該社會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

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的名稱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三條 社會團體内部應按統一的标準設立分支機構,以避免分支機構業務範圍的重複與交叉。學術性社團分支機構可按本學科所設專業名稱設立;行業性社團分支機構可按本行業所包含的小行業名稱設立;其他類别社團分支機構可按業務活動的分類或會員的組成特點設立;全省性社團擁有專項基金50萬元、省以下社團擁有專項基金30萬元的,必須設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在社會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

第五條 拟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定的活動範圍不得超越所在社會團體設定的活動地域。

第六條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規範的名稱;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社團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七條 社會團體因自身發展确需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必須符合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且會員數達到30個以上。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事項經理事會讨論通過後,應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并于理事會表決通過30日内由該社團将其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理由,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業務範圍和工作任務,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住所産權或使用權證明,社會團體理事會決議等内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實行直接登記的社團隻需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八條社團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産生或更替,由社團秘書長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或由分支機構選舉後提出候選人名單,交社團理事會審議通過。分會負責人可稱“會長”,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稱“主任”。社團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期應與社團理事會任期一緻。

第九條社會團體變更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業務範圍、活動地域、負責人的,應自理事會表決通過30日内由該社團将變更的理由、社會團體理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紀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其中,負責人變更的還需報告新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住所變更的還需報告新住所産權或使用權證明。

第十條社會團體決定注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自理事會表決通過30日内由該社團将注銷的理由、社會團體理事會關于注銷事項的會議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報告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或撤銷。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法律責任由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按其所在的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該社團授權的範圍内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四條 社團分支機構不得自行發展會員和收取會費。分支機構可在社團的授權下代為發展會員和收取會費。會費票據和開展服務活動所需票據由社團提供,其收入進入社團賬戶。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所需費用列入社團經費預算,由分支機構憑證在社團核銷。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社會團體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得将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确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将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的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将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湖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全省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申請,不再換發上述機構的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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