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華中科技大學委員會組織員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于要注意在高知識群體、青年中發展黨員的精神和第十二次全國高校黨建工作會議關于加大在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力度的要求,根據中組部《關于在縣(市、區)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普通高等學校中設置組織員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4年2号文)和《湖北省委高校工委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組織員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鄂高工委1997年36号文)等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組織員隊伍建設
第二條 組織員的條件
1、中共正式黨員。
2、有堅定的政治信念和正确的政治觀點,善于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觀察和分析問題,對加大在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力度的戰略意義、現實意義有深刻認識,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能與黨中央保持一緻。
3、具有唯物辨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能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有奮發向上、積極進取的精神狀态;滿腔熱情關心青年學生成長。
4、能努力學習、熟練掌握黨務工作的業務知識,能全面準确把握黨員标準,正确執行發展黨員程序,切實理解每個環節的具體要求,真正把學生黨員發展工作做到位。
5、具有說服引導能力,能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和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啟發引導入黨積極分子、預備黨員正确處理各種思想矛盾,提高思想覺悟。
6、身心健康,能适應工作需要。
第三條 組織員隊伍可由專職和兼職人員組成。專職人員主要從有較豐富的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經驗的退休老同志和離開領導崗位的調研員中選聘。兼職人員從在崗黨員幹部和黨員教師中選聘。組織幹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員不兼任組織員。
第四條 原則上每500名學生配備1名組織員,但每個院系最多不超過4名。
第五條 組織員的選聘由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提出選聘對象,經校黨委組織部同意後辦理聘任手續,原則上聘期為兩年,視工作需要可續聘。
第三章 組織員的工作職責
第六條 在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直接領導下,協助黨組織做好學生黨員發展工作。
第七條 做好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分配的對入黨積極分子和預備黨員進行培養、教育、考察的工作,審查學生黨員發展材料,接受黨組織委托,與發展對象進行談話。
第八條 如實向黨組織反映入黨積極分子和預備黨員的培養、教育、考察情況,負責任地提出對學生黨員發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為黨組織做好學生黨員發展工作提供參謀咨詢。
第四章 組織員的管理
第九條 組織員的工作情況由選聘單位進行考核。
第十條 校黨委組織部對組織員的工作給予業務指導,每學期召開一次組織員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情況,聽取意見。不定期對組織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組織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第十一條 組織員的酬金由學校和選聘單位按1:1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